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5098247N。

法定代表人:刁怀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602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19)皖1602执1320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10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