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5098247N。
法定代表人:刁怀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602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19)皖1602执1320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10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