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7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涓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7230533F
法定代表人:汪智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60811287Y
法定代表人:张福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价值55万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价值55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17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涓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87230533F
法定代表人:汪智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60811287Y
法定代表人:张福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价值55万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价值55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