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7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822106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608112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亿达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兴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金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达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兴金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达房产公司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青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72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承接的案涉工程虽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是不能当然的认为案涉工程为质量合格工程。二、案涉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按照未经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的,更不能简单认为经过竣工验收就当然认定为质量合格工程。三、案涉工程经过鉴定确认质量合格才是确保广大业主和相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唯一保障。管理人本着对案涉工程及有关单位负责态度,也为确保案涉工程业主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案涉工程图纸文件未审查的情况下,要求对已经完工案涉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也是一种对债务人以往工程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图纸未经审查交付施工的行为的一种纠错的补救行为。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华兴金属公司辩称:案涉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10月和12月交付使用,表明案涉项目符合合同约定和图纸设计,质量合格,法律没有规定工程验收交付需要经过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才能确定质量合格,才能交付、验收。上诉人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亿达房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兴金属公司立即向亿达房产公司交付青阳亿达商业二期工程2#、3#、4#楼钢结构的合格工程;2、判令华兴金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6日,亿达房产公司与华兴金属公司签订《亿达商业二期钢结构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亿达房产公司将青阳亿达商业二三工程的2#、3#、4#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华兴金属公司施工,工程质量按照设计施工图范围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标准,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2018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8)皖1723民破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亿达房产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亿达房产公司又与华兴金属公司就上述工程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华兴金属公司对原钢结构施工合同项下未完工工程继续施工。施工过程中,华兴金属公司于2017年9月在工程监理单位池州天健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公司)的见证下,委托第三方对涉案钢结构工程的焊缝内部质量问题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标准验收等级条件。2019年10月、12月,青阳亿达商业二期工程的2#、3#、4#主体工程(包含华兴金属公司所承建的所有附属钢结构),先后经建设单位亿达房产公司、施工单位华兴金属公司、监理单位天健公司及有关勘查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事后,华兴金属公司即将涉案钢结构工程交付亿达房产公司使用。庭审中,亿达房产公司对上述钢结构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这一事实予以认可。现亿达房产公司认为因为案涉工程图纸没有经过图审,没法确定案涉工程是否合格,且华兴金属公司一直没有向亿达房产公司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遂诉至该院。本案诉讼过程中,亿达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庭审中,亿达房产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均办理了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且华兴金属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因此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亿达房产公司以华兴金属公司未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亿达房产公司请求华兴金属公司立即交付合格工程的诉求,不予支持。亿达房产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因案涉工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案涉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不影响案涉工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对亿达房产公司的鉴定申请,该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图片一组,证明案涉工程现在存在玻璃胶未打,玻璃自行破裂以及渗水等相关质量问题,认为申请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理应得到支持。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证明目的亦有异议,从2019年10月份交付后,一直没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交付使用的项目存在渗水和脱胶的问题,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案是交付工程项目,不涉及使用之后项目维修问题,该组证据上诉人想要说明的是维修责任问题,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维修责任是有期限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维修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成立。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系在亿达房产公司管理人接手后才继续施工完成并验收及交付使用,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现亿达房产公司以华兴金属公司未提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 依据,判决驳回亿达房产公司请求华兴金属公司立即交付合格工程的诉求,处理适当。另,亿达房产公司要求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因案涉工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均不影响案涉工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对亿达房产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亿达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池州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