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3民初8173号
原告: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环球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即海某公司,下同)签订的《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约定之第一期设计费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241,680.00)以及第二期设计费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241,680.00)。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上述设计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2月25日违约金为人民币肆万壹仟肆佰贰拾伍元贰角捌分整(¥41,425.28】。4、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第8.1条约定之违约金壹拾陆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161,120.00)。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为人民币陆拾捌万伍仟玖佰零伍元贰角捌分整(¥685,905.28)。5、判决被告二(即勤某公司,下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就勤诚达广州海某村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为被告一提供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被告一共分四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合计人民币捌拾万伍仟陆佰元整(¥805,600.00);如被告一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延误一天应按当期应支付费用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一延期支付服务费超过15日,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及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开展工作,于2022年2月10日参与了该项目启动会且于会上向被告一进行了汇报;经多次调研,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告一提交《海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市场专题调研报告》(以下简称市调报告);于2022年8月2日向被告一发送《海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功能定位策划报告》(即该项目方案初稿);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送该项目方案修改稿。根据服务合同第5.1条之相关约定,被告一应于服务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设计费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241,680.00);应于方案初稿完成并经被告一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设计费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241,680.00)。另外,根据服务合同第6.1.2条之约定,被告一应于收到原告提交的各阶段工作成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被告一无不同意见且审核确认原告该阶段工作成果。被告一收到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提交的方案修改稿后至今未向原告提交任何书面反馈意见,故视为被告一无不同意见且审核确认原告提交的方案修改稿,原告有权收取服务合同项下第一期及第二期设计费合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叁仟叁佰陆拾元整(¥483,360.00),但经原告多次催款,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被告一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服务合同项下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服务合同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向被告一提交该项目方案初稿及修改稿,被告一已对此予以确认,其应当按照服务合同之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被告一逾期付款行为违背了服务合同约定及诚实守信之商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及服务合同第8.1条之约定,原告有权解除服务合同,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第一期、第二期设计费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被告二不能证明被告一的财产独立于被告二自身财产的,应当对被告一拖欠原告的设计费用及相应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以上,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根据服务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海某公司辩称,1、原告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其解除权消灭,无权解除合同。2、原告请求第二期设计费241680元未满足支付条件,应不予支持。3、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答辩人请求调低。4、原告请求合同第8.1条约定之违约金无依据,应不予支持。5、原告请求办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答辩人承担的主张无合同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被告勤某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我公司滥用被告海某公司的独立性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本案不具备对原告的公司人格否认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前提。2、我公司与被告海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各公司的财务,业务等均独立。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海某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故原告诉请我公司对被告海某公司所承担的全部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5日,原告戴某公司(设计人)与被告海某公司(发包人)签订《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主要约定:第二条、项目概况海某项目位于广州市主城区西部,荔湾区北部。村域范围东临广州环城高速、西接龙溪村、北至花地河、南靠龙溪大道,地处广州市主城区西端,是荔湾区的重要节点。海某项目改造范围约113ha,总建面约327万平方米。商业商务(融资)约23万平方米,复建产业(M1用地)约36万平方米。第四条、合同价款、承包及结算方式。4.1本项目不含增值税价款为(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小写:¥760,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税款为(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45,600.00元,含增值税合同总价共计(大写):人民币捌拾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805,600.00元。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税率增减,合同执行中税率发生变化的,从乙方向甲方按新税率开具发票起调整相应部分税金。第五条、付款方式。5.1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双方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2)方案初稿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3)方案修改完成,经甲方内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4)完成跟踪服务(跟踪服务期为两年,由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协助甲方完成片策、控调方案审批),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第六条、双方权利及义务。6.1.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基础项目数据或资料,便于乙方及时开展设计工作,该数据及资料以甲方已收集或掌握的为限。甲方可配合乙方完善其他资料的收集。6.1.2对于乙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当由甲方指定人员签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各阶段工作成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甲方无不同意见且审核确认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第八条、违约责任。8.1在乙方未发生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未按本合同第5.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偿付当期应支付费用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逾期超过15日时,乙方有权暂停工作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已进行工作所处的阶段支付该阶段的工作费用,并按合同总额的20%赔偿乙方损失。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显示:2022年4月2日***说:魏总,我们的定位报告初稿预计在节后第一周完成,想问一下我们首期款付款进度怎么样了,魏某答:牛总好,关于付款的事宜我已经跟袁总进行了反馈,预计节后可付出,具体日期财金同事会在节后明确,请放心。2022年6月24日魏某说:牛总好,昨天曹总还跟区域领导沟通咱们付款的事,得到的反馈是海某项目近期因政策调整原因节奏要放缓,然后集团层面有几个项目要平衡资金使用,所以咱们项目付款的事情应该是要缓一下了。2022年12月14日***说:牛总好,魏经理是离职了,以后跟进我直接对接就好。***答:好的曹总,谢谢您。请问现在海某村项目还在推进吗?我们修改一下报告,发您邮箱吧?之后曹总提供邮箱为369×××@qq.com。
2022年8月2日,发件人:WeXXXu/XXN向,收件人:魏某(wei×××@keenstar.com)发送主题为“海某村城市更新项目商业产业详细策划研究报告”的电子邮件,正文内容为“魏经理您好!请查收附件中的策划方案初稿。该报告已在5月完成,但由于一直未收到首期款,所以未能提交考虑到报告的实效性,本次先行提交报告,再跟进付款事宜。麻烦魏经理帮忙协调我司的首期款支付工作,谢谢!”,附件为《***:海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定位策划报告v0415)》文件。庭审中,原告主张该附件为工作成果的初稿。
2022年12月15日,发件人:WeXXXu/XXN向,收件人:369×××@qq.com发送主题为“海某村报告方案修改”的电子邮件,正文内容为“曹总:您好!根据上次您的反馈的修改意见,我们做了初步修改,请您查收,如有问题随时沟通,谢谢”,附件为《20221202***:海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定位策划报告)》文件。庭审中,原告主张该附件为工作成果的初稿修改稿。
另查明,海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股东为深圳某有限公司。勤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戴某公司与被告海某公司签订的《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的问题。原告向被告海某公司提供的初稿修改稿内容完全符合服务合同之要求原告所提交的初稿修改稿内容可以与服务合同中要求的服务内容完全对应,且内容完整。原告亦在于2022年8月2日提交工作成果时明确所提交的即为服务合同约定的方案初稿,且原告系在初稿基础上对方案初稿进行修改并再次向被告海某公司提交对应工作成果。被告海某公司依据服务合同约定确认了原告提供的初稿修改稿根据服务合同第6.1.2条之相关约定,被告海某公司应在收到原告各阶段工作成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被告海某公司无不同意见且审核确认原告该阶段工作成果。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告海某公司提交了报告初稿修改稿,被告海某公司在收到该报告后未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出任何书面反馈意见,根据前述约定,可视为被告海某公司已经确认了原告提交的方案修改稿。根据双方合同5.1约定,方案初稿经书面确认7个工作日内应支付总设计费的20%;根据合同8.1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5日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至起诉之日,原告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并未经过。因此,对于被告抗辩原告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其解除权消灭,无权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一期及第二期设计费的问题。涉案《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双方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方案初稿完成,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魏某提交了工作成果的初稿、2022年12月15日向369×××@qq.com提交了工作成果修改稿,并未超出双方约定期限。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然而被告至今未付第一期第二期咨询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第一期、第二期咨询服务费合计483360元及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违约金第一期从2022年2月10日开始以241680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和第二期从2023年1月18日开始以241680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未超过各方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亦未超出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被告辩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失,应该予以调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第一期从2022年2月10日开始以241680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二期间从2023年1月18日开始以241680元为本金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另,原告再次主张按《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计取违约金的诉求,属于重复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勤某公司的连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勤某公司系海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海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勤某公司的财产,因此,勤某公司应当对海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签订的《勤某广州某村更新改造项目商业、产业深度策划服务合同》;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某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和第二期设计费共计483360元;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期以241680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期以24168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戴某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负担4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