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广州)有限公司

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东莞市湛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执3000号 申请执行人: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300号南方金信大厦首层南侧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1846647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湛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江路三街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6MBL5H。 法定代表人:***。 关于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2143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湛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湛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企石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财产的调查和处置,本案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2143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