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庐江执字第004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爱,总经理。
第三人: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韦钧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11月11日向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6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二、冻结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