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冻结第三人存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11月11日向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6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二、冻结第三人合肥安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海键机械有限公司、合肥金锡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