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卫先尚与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3执1114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先尚,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建三路,组织代码66142249-7。
被执行人: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1号,组织代码66294134-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135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昊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解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