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3164号
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严店乡油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0838956L。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冬,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建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3661422497C。
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5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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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徐星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沈玲玲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