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门窗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门窗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矿地产安徽东方蓝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1688号
原告:合肥市瑶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合白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08791C(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30XQ(1-8)。
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矿地产安徽东方蓝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与湖南路交口西南东方蓝海小区六1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744093155。
法定代表人:许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瑶海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矿地产安徽东方蓝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并于2018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瑶海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58元,减半收取4979元,由原告合肥市瑶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何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