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金三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203号万科金色名郡商业及地下车库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合肥金三环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金三环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就本案管辖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却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裁定错误。一、本案被上诉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合同的当事人分别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是案涉合同的当事人,被上诉人无权以案涉合同提起合同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二、退一步而言,即便被上诉人可以以案涉合同提起合同之诉,本案也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第十五条15.2款中约定为向合肥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没有进一步直接指明是合肥市哪一家人民法院,但结合整个合同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情况来看,应当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就是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基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主张权利,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北城世纪城禄徽苑5幢1503室装修工程项目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该地点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不明,上诉人要求以案涉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至于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有权以案涉合同向上诉人提起合同之诉,非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审理范畴。原审裁定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