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1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芜湖南路弋江综合楼A幢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486746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通航创业园4栋4楼,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0221MA8NF7FM9T。 法定代表人:**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的(2023)皖0210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芜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8826.85元,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2023年6月1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3年6月2日、6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各类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4、本院至湾沚区、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芜湖市××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查无记录; 5、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本院依程序将被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线下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刚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