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5658号之一
申请人:阜阳满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皖北二手车市场A7栋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WTR7G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6号天怡新世纪研发生产楼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609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华地金融中心1#701—703、710—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6MO39(1-1)。
主要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阜阳满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的银行存款1392115.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392115.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满荣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的银行存款1392115.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