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795号 原告:***,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柿树村旗杆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花街道**新村社居委****付**。身份证号码3401021970********。 被告: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609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南村邢庄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6221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翔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皖0124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不服裁定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皖01民终7020号民事裁定,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4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西翔公司立即支付欠款235784元(总额471568元之二分之一),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西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西翔公司项目负责人,因项目施工需要从***处购买**等建材,经结算合计欠到货款471568元。由于***不愿协助***支取该欠款,导致***、西翔公司至今未支付。 ***辩称,欠款471568元是事实,已经支付238125元,现只下欠233443元。***是代表西翔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付款责任应由西翔公司承担。 西翔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不是西翔公司违约不予支付,而是***与合伙人之间账目不清,相互纠缠,各方均要求得到支付,导致西翔公司不清楚应当向谁支付,西翔公司不构成违约。 ***述称,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已去世的父亲***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西翔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其未获***、西翔公司清偿的债权抵偿所欠***借款,***仅是***催讨货款的代理人,双方不是合伙关系。***与***、西翔公司之间并无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起诉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以买卖合同关系起诉,则应当直接以结算单为依据要求支付全部下欠款,所列原告应为结算持单人、被告为西翔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应担责,更与所谓的“合伙人”无关。另外,***的诉求金额是总欠款的二分之一238125元,大于实际欠款金额233443元,没有事实根据;此诉求将所谓的“合伙人”的法定继承人都不予认可的合伙法律关系强行代入,导致程序混乱。综上,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41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愿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