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634号
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540560R,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昌路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广盈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