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代大道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991676470。
法定代表人:饶云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爱国居委会八组2幢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52191128Q。
法定代表人:姚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美荣,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蒋美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20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蒋美荣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3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