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爱国居委会八组2幢19号。
法定代表人:姚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峻,四川蜀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新华路25号天竹小区A幢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彬,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琳,女,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皓华,女,194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玉莲,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寅芳,女,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发军,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思清,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华,女,195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维,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慧敏,女,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满华,女,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列十一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十一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思程,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北路177号1栋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能安,资阳市雁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元彬,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羁押于邑州监狱。
上诉人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琳、刘皓华、卢玉莲、卢寅芳、***、霍发军、刘思清、刘惠华、刘正维、卢慧敏、李满华、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元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和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洋晨置业有限公司、资阳市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旭东
审判员 林用政
审判员 陈光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