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22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北综合贸易市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916764-7。
法定代表人:刘大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付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工业集中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55576625-3。
法定代表人:张诗斌。
被执行人:张诗斌,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张诗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张诗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6日,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要求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25万元及利息,张诗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本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乐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向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二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小额存款;被执行人张诗斌有车牌号为川A2××××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川A9××××的GL350牌小型越野客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本院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房、土地及机器设备已于2016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价13104900元抵偿给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委托四川省雁江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诗斌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诗斌现在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5万元及利息,张诗斌对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诗斌的车辆属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四川锦源纺织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已被以物抵债,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2022执恢2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吴国营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