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643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陈和英,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忠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成,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第三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饶云忠,董事长。
第三人:李正林,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诉被告乐山市忠信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7元(已减半),由原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蒲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