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浙粤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浙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号广电大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胡世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宪,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饶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廷权,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能安,资阳市雁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浙粤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浙粤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浙粤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浙粤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40元,减半收取22120元,由上诉人四川浙粤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敬 红
审判员 樊 彬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邵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