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4893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林,资阳市雁江区伍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北路177号1栋16号。
法定代表人:饶云忠。
被告:四川兴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一段86号。
法定代表人:林昆。
被告:李毅军,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四川志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兴武劳务有限公司、李毅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华侨负担。
审判员  张拥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钟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