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3780号

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居巢民营经济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21969303(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牡丹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1406F(5-5).

法定代表人:管自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号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开具价值1474138.0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巢湖市民营经济园内的1#厂房、值班室、配电房和其他厂房、办公楼及从厂区道路、下水管道等附属工程交由被告承包施工。期间,原告自2014年9月4日至2016年12月13日分14次共付给被告工程款1270000元,但虽经原告反复交涉、催促,被告一直未按规定给原告开具发票。后双方发生纠纷,经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确定原告应付给被告工程价款1474138.04元,扣除前述已付的1270000元,尚应付被告204138.04元。此款原告现也交付至法院,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原告给付的总工程款数额给原告借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虽口头未予拒绝,但又以暂时无法开具为由拖延。原告认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被告从事经营活动收取原告的工程款应当向原告开具发票。被告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不仅是其作为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同时对于原告来说,是否取得发票将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为此,原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原告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35元退还原告安徽稳利达变压器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