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4381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牡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21406F。
法定代表人:管自力。
原告***与被告***、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高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