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皖0181执恢221号
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恒云: 你/你单位与程云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181执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8618.00元(不含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