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706执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法定代表人:刘高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铜陵长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科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松华
审判员 高建国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