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957号之一
原告:合肥市昌顺钢模租赁站,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东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GKDK15(1-1)。
经营者:黄后财,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
诉讼委托代理人:黄乔英,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988号1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L7A14K。
法定代表人:钱金美。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合肥市昌顺钢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新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合肥市昌顺钢模租赁站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昌顺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873元,减半收取4436.5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合肥市昌顺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