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3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原告:***,女,194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原告:席玉如,女,196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原告:丛启建,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朵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金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988号1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钱金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君,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黄蜂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瑞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该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佳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南京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施元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峰,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玉如、丛启建与被告苏州新金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黄蜂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南通佳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席玉如、丛启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席玉如、丛启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玉如、丛启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席玉如、丛启建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