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926号之二
原告:***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28L8W6J,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厚桥锡沪东路88-6F-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339081540T,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天渝骏园13-23。
法定代表人:郭电书。
被告:郭电书,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电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元,减半收取4835元,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胜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