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尚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尚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084民初6159号
原告:扬州尚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桂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羽乔,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原告扬州尚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羽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474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已放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灯具,合同总价1597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给付了750000元货款,目前尚欠8474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被告之间发生灯具业务往来,总价款15974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经给付750000元货款。
本院认为,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尚源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7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阳
代理审判员  袁平
代理审判员  周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