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3354号
原告: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88号1栋1318号。
被告:北京鑫金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17层1701。
法定代表人:刘冬一。
原告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金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翼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七 日
书 记 员 梁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