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561号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工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张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怡,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上层名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6楼。
法定代表人:**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上层名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原告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