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554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299号金运商务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谭小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市建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979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市远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市建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裁定并冻结了被保全人苏州市建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的以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11×××07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分行营业部11×××73账户,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325604000018150498814账户。现因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分行营业部11×××73账户的实际控制金额已超过350万元,被保全人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已在被保全人苏州市建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苏州分行营业部11×××73账户中全部冻结,对其他账户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苏州市建科结构加固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11×××07账户、交通银行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32XXX1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翁迎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