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2民初2366号之二
原告:安徽华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宏,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4.27万元。2017年6月16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12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7月7日,原告申请解除对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