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001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97276-6。
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74257-x。
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龙民工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2111.5元(含执行费21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利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