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4-2号
原告: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发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兆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从冻结的账户扣划206065元(含诉讼费3545元,保全费25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265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肥东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账号:13×××29(备注1062或法院)。
审 判 长  曹京江
审 判 员  凌 燕
人民陪审员  吴玉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