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4-1号
原告: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发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兆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曹京江
审 判 员  凌 燕
人民陪审员  吴玉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