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094号
原告: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纪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梁××提供担保的位于×××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