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庐民一初字第00880-1号
原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宗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兆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庐民一初字第008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执行,现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兴华轴承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吕萍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36#**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68号元一美邦国际7幢**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号)两处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