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贾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黄山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18)黄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66293.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入266293.5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