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贾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00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柏松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