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黄山经济开发区旺宅装饰材料店与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屯溪阳湖分公司、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02民初81号
原告:黄山经济开发区旺宅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57号中盛建材批发市场E5区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2MA2R1LPE1T。
经营者:吴利峰,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屯溪阳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4号阳光绿水花园40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6KQR56。
负责人:刘新桂,总经理。
被告: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4961390J。
法定代表人:刘新桂,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经济开发区旺宅装饰材料店(下称旺宅装饰材料店)、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屯溪阳湖分公司(下称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徽州明清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旺宅装饰材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春,被告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徽州明清园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旺宅装饰材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339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徽州明清园林公司主要从事室内装潢、民房建筑、园林古典建筑等业务。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因业务需求,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装潢材料。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的材料款33951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故提起诉讼。
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徽州明清园林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实际发生的材料款共计628768.9元,被告已支付594817.2元,尚欠33951.7元,被告未支付余款是因为被告多次索取发票,但原告未开具,在原告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不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徽州明清园林公司主要从事室内装潢、工民房屋建筑、园林古典建筑等业务。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系徽州明清园林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旺宅装饰材料店购买装潢材料。2018年5月10日,刘新桂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旺宅装饰材料店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的材料款33951元。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欠条、供货收付情况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旺宅装饰材料店要求支付货款33951元,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徽州明清园林公司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系徽州明清园林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徽州明清园林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徽州明清园林公司、徽州明清园林公司阳湖分公司辩称旺宅装饰材料店未向其开具发票,其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供货方提供货物,接受方支付货款才是合同的主义务,开具发票仅是买卖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未履行的,不影响合同主义务的履行,故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山经济开发区旺宅装饰材料店货款33951元;
二、驳回原告黄山经济开发区旺宅装饰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浩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玲玲
书 记 员 丁 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