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民特10号
申请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商山路7号银河湾悦府7幢-7号、5幢-2号、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50QT1R(1-1)。
法定代表人:贾玉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兵,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4961390J。
法定代表人:刘新桂,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贵生,安徽。
申请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黄山仲裁委员会(2018)黄仲裁字第112号裁决。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黄山仲裁委员会(2018)黄仲裁字第11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黄山梵景禅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黄继顺
审判员  戴英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