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2民初294号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旺宅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57号中盛建材市场批发市场E5区*号商铺。
经营者:***,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屯溪阳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南路4号阳光绿水花园40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6KQR56。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贵生安徽师。
被告: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黎阳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4961390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贵生安徽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莉,公司员工。
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旺宅装饰材料店诉被告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屯溪阳湖分公司、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旺宅装饰材料店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山市屯溪区旺宅装饰材料店申请撤回对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屯溪阳湖分公司、黄山市徽州明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旺宅装饰材料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旺宅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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