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40885369W(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东升花园九幢18号(碧水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518180601。
法定代表人:***。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皖182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46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02月15日、3月12日、4月18日、5月13日、6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的财产查控信息;
3、本院向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117处房产登记信息,经去函查询该相应房屋的登记性质,2019年6月25日,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载明“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117套房产,均为首次登记”。上述房屋在办理完毕首次登记后,已相继对外进行了销售,分别办理了网签或者预告登记。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确认截至本案起诉时,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空余房屋可以控制;
4、2019年6月13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郎溪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再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5、申请执行人郎溪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于2019年6月20日提供短信,说明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申请执行人郎溪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