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1执2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9月24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芳
审判员 蒋青峰
审判员 宗 杰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