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1民初1600号
申请人: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40885369W(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216562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郎溪县平港首府三期某某号楼1301室、1302室、1303室、1304室、1401室、1402室、1403室、1404室、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1601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701室、1702室、1703室、1704室、1801室共计二十一套房产。2017年9月15日,申请人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郎溪县平港首府三期某某号楼1301室、1302室、1303室、1304室、1401室、1402室、1403室、1404室、1501室、1502室、1503室、1504室、1601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701室、1702室、1703室、1704室、1801室共计二十一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乔瑞
审判员*大财
人民陪审员韦爱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宣欢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