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1民初1600号之一
原告: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郎溪县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尚在侦查羁押期间,不能参加诉讼,该公司也未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乔瑞
审判员*大财
人民陪审员韦爱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宣欢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