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409号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德利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地:纳溪区永宁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3MA622DNN0R。
经营者:罗中德,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8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38166Y。
法定代表人:林荆沙。
被告:***,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德利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四川省美邦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德利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德利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德利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德利建筑机械租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