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02号
申请人: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38166Y。
法定代表人:林紫沙。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张俊龙。
被申请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鱼塘镇金井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359011A。
法定代表人:何志元。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XX支行账号为2304××××3038的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