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5号

申请人: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8号-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7438166Y。

法定代表人:林紫沙。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张俊龙。

被申请人: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359011A。

法定代表人:何志元。

申请人中安美邦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柏香林支行账号为2304××××3038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价值45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财产,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永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源玲